为维护高等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加强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本校学习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转学。
(一)学生确有专长,并有相关成果证明,转学更能发挥其专长的;
(二)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就读学校所在地的二级甲等以上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学校继续学习,但尚能在其他普通高等学校学习的;
(三)因突发事件造成某种特殊困难,经在读学校认定,不转学则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
(四)其他特别需要转学的,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第二条 转学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原则上在相同或相近专业之间转学,确因特殊原因需转学且转专业的,一般要求至少降一级;
(二)转学学生高考分数不得低于转入高校当年相同或相近专业最低录取分数线;
(三)因家庭发生变故或水土不服需跨省转学的,原则上只能转回生源地高校。同城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原则上不得以水土不服为由申请在同城高校间转学;
(四)通过普通“专升本”考试升入本科的,严格按照专升本专业转学;录取为中职与高职专科“3+2”分段培养的,中职阶段转学报职成教处,高职阶段转学按照规定办理。
第三条 有下列情况的学生,不得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2)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3)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4)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5)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出具证明,由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四条 转学程序
(一)转学由学生提出申请,说明理由,转出学校同意;拟转入学校要严格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对拟转学学生相关信息(主要包括:学生姓名,转出、拟转入学校和专业名称,入学年份,录取分数,转学理由等)通过学校网站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二)省内高校之间转学,转出、转入学校双方在《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以下简称《转学申请表》)签署意见并盖章,由转出学校报省教育厅审核,省教育厅审核后,方能办理相关转学手续。
(三)跨省转学,由转出、转入学校双方在《转学申请表》签署意见并盖章后,先报转出学校所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报转入学校所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待以上审核全部通过后,方可办理相关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公安机关。
第五条 受理时间
省教育厅每年集中两次办理转学确认工作,受理转学材料时间为每年6月1日—6月30日、12月1日—12月31日。学校应按规定时间集中向省教育厅报送转学材料。转学材料的报送及办理工作由转出或转入学校学籍管理部门送省教育厅高教处办理。
第六条 学校办理转学确认手续时须提交以下材料:《转学申请表》一式四份(跨省转学一式五份),转入、转出学校学籍管理部门负责人和校领导签名并加盖学校印章;学生当年招生录取新生名册复印件一份,加盖学校招生部门印章;转入高校相关专业录捡表一份;学生已修课程成绩单一份,加盖学校教务部门印章;学生表现鉴定书一份,加盖学校学生管理部门印章;校、院两级会议集体研究决定会议纪要;转入高校对拟转学学生相关信息的公示截图,加盖公章;符合转学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七条 本规定2017年9月1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