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滇西科技师范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修订)
2017-09-09 10:07   审核人: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和保证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滇西科技师范学院章程》(云教章[2015]26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二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效证件,在规定的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逾期一周不报到者(包括非工作日),视为放弃入学资格。如有特殊原因不能如期报到者,须事先向学务处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三条学务处和各学院应当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的条件及期限:

(一)应征入伍,入学资格保留至退伍后二年内;

(二)创新创业,入学资格保留二年。

(三)患有疾病,不能坚持正常学习,经县级(含县级)以上医院诊断,在短期内能治愈的,入学资格保留一年;

(四)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入学资格保留一年。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学务处申请入学,经学务处审查合格后,按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新生入学后,学务处和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四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复查的程序和办法由学务处规定。

复查合格者填发学生证,交清学费及有关费用者准予注册,并取得滇西科技师范学院在校学生学籍。

第六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按时返校,持学生证到学院办理注册手续,确认学籍。

(一)注册前,学生应到保障管理处交清学费等费用,学院根据保障管理处提供的已交清学费等费用的学生名单进行注册。未按学校规定交纳学费等费用或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其他形式资助。可以向学校申请缓交学费等费用,学校审批同意缓交费用的学生,学生证暂缓注册,待贷款批准后或者费用交清后,持学生证到学院注册。

(三)不履行注册手续或无故延期两周不注册的学生,按自动退学处理。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教育救助,完善学生资助体系,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

第三章考勤

第七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堂教学、考试、实验实训、实习、社会调查、生产劳动、军事训练、时事报告等讲座,都要进行考勤,学生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的,事先必须请假。未请假或请假未准而擅自不出勤者,均以旷课论。

教师可以根据本《规定》的原则、所授课程的特点和学生人数多少等情况制订本门课程考勤办法(如点名、签到等)进行考勤,并将学生出勤情况按所占成绩的比例评定学生的平时成绩;对学生旷课等情况应及时向学生所在学院反映,由学院累计登录。有学生旷课时,教师所打考勤应有班委或其他学生签名证明。

采取全程考勤或抽查方式考勤所发现的旷课现象,教师可参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处理。

学生旷课时间,一般课程按课表规定的上课学时计算;无故不参加生产劳动、军事训练、社会调查等,按每天四学时计算。

对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到或超过20学时的,学校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1、旷课20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2、旷课30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旷课40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4、旷课50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旷课80学时以上(含80学时),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 学生因病请假应有医院或校医的证明或其它有效证明。

学习期间,学生一般不准请事假,如有特殊原因必须请事假时,应事先办理请假手续。

三天以内由班主任(辅导员)批准;三天以上三十天以内由学院批准;三十天以上由学院签署意见报学务处批准。

学生病假、事假的申请书、医院证明及有关负责人审批意见应由学院完整保存、备查,学生一学期内病假、事假累计超过本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按第十三条规定办理。

需要续假时,其手续与请假手续相同。续假批准与否,应及时回复学生本人。

自行离校连续两周不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按退学处理。

学生考勤由任课教师、班长负责,并于每周将考勤情况通报学院办公室,以便及时作出处理。

第四章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九条学生必须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的考核,考核成绩按正考、补考、重修如实记录。每次考核结束,考核成绩由任课教师录入教务管理系统,没有任课教师的,由学院安排相关人员录入,成绩登记表、阅卷分析和考试质量分析表由任课教师打印签名后交学院保存。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方式包括闭卷、开卷、实践考核和教学过程的全程过程考查等。凡考试的课程(包括单独设课的实验课、实践课)皆采用百分制计分,60分为及格.考查课程的成绩评定,一般采用五级记分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及格以上取得该门课程学分。

学生课程的成绩由平时成绩(含期中考试、课堂讨论、作业、论文、出勤等)和期末考试成绩综合评定。其中,平时成绩在总成绩中所占比例为20%-40%,期末考试成绩占60%-80%。教师应在开学初向学生公布课程的考试方式及成绩评定办法。

学校将平均学分绩点作为衡量本科学生学习质量、评估学生学业成就的重要指标,作为学生学位授予、奖学金评定、奖励、专业选读、推荐免试研究生等的重要依据。

成绩与绩点的换算关系

等级

优秀

良好

中等

及格

不及格

绩点

4.0

3.7

3.3

3.0

2.7

2.3

2.0

1.7

1.3

1.0

0

百分制

90-100

85-89

82-84

78-81

75-77

71-74

66-70

62-65

60-61

补考60

59及

59以下

课程学分绩点=绩点×课程学分数

平均学分绩点=所学课程学分绩点之和÷所学课程学分数之和。

本科学生平均学分绩点数达到2.0(含)以上,并符合学校规定的其他关于学位授予的条件,方可授予学位。

学生体育成绩评定应当突出过程管理,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学生因体残、体弱的,应由本人申请参加康复保健课的学习和考试。申请参加康复保健课的学习和考试的学生,需提交医院诊断证明,经体育教师签署意见,教研室主任审核,报学院院长批准。相关材料由学生所在学院和体育学院分别保存。

已评阅的试卷不发给学生,由学院保存备查。学生对考试成绩存疑须查询的,履行相应手续后到任课教师所在学院查询。

第十条学生要严格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校规校纪。模范遵守行为准则和校规校纪者,应予表扬和奖励;违纪者,应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应根据情节给予处分。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41号)第四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学生的品德评定一般每学年进行一次。进行个人小结和鉴定,应以发扬优点、克服缺点为目的,具体安排和要求由校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 本科学生每学期不合格的课程可参加补考一次,补考一般安排在下学期开学初进行。所有补考成绩60分以上按60分记载,不及格的按实际成绩记载。补考合格者成绩以学分绩点1.0记载,并注明“补考”字样,可获得该门课程学分。补考仍不合格或未参加补考的应重修。重修由本人申请,经承担课程的学院同意。重修课程经考核成绩合格者即可获得该门课程学分。重修课程的考核成绩按实际考核成绩记载,但应注明重修字样。

学生军训、实验课、生产实习、毕业论文(设计)等实践性较强的课程不合格的应重修。

学生选修课不合格的,不能取得该门课程学分,应重修或改选。

学生课程重修办法由学校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第十二条专科(含五年制)学生修读的课程(含必修、选修课程)若成绩评定不及格,必须履行相应手续后补考。每门课程的补考次数专门安排的次数原则上为二次,第一次补考在下学期初进行,第二次补考安排在最后一学期毕业前。所有补考成绩60分以上按60分记载,不及格的按实际成绩记载。

缓考不及格的课程不单独安排补考。学生若在毕业之前有其它班级按人才培养方案组织的考试,可向本学院和课程所属学院提出申请补考一次。

第十三条学生旷课、缺交作业、缓考、旷考和考试作弊的处理办法:

(一)在全程考勤情况下,学生无故缺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学期总学时数的三分之一;在抽查考勤情况下,有3次抽查未到课的学生;缺交作业累计达全学期作业总量的三分之一的学生;任课教师均有权取消其考试资格,在考前一周上报学生所在学院。该课程成绩以“0”记。

取消学生课程期末考试资格,由任课教师书面反映,由开课学院(部)审批后以书面形式告知学生和学生所在学院,同时报送教务处备案。取消考试资格的课程,学生不得参加补考,必须参加重修。

(二)学生因病或其它个人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课程考试时,应在考试前书面向任课教师申请缓考,任课教师签署意见,学院院长审核批准。经批准的缓考,由学院通知任课教师。因病请假须有医院或校医证明或其它有效证明,学生在课程开考后,交送的病假证明无效。被批准缓考者须向学院申请参加下一次该门课程的补考。缓考成绩按正考登录。申请未准或擅自不参加考试皆以旷考论。

(三)凡旷考的学生,该门课程该次课程考试成绩记为“缺考”。本科学生旷考不能参加补考,只能重修。

(四)学生必须严格遵守考试纪律,严禁考试违纪作弊。学生在课程考试时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0”,并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经教育表现较好,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学院院长批准,可获得补考机会。学生考试违纪按照《滇西科技师范学院学生考试违纪处罚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应当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本人提出申请,学院审核认定,教务处备案,可以予以承认。

第十五条学校开展学生诚信教育,在思想品德考核、鉴定方面进行记录学生在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失信行为主要有:作业抄袭、考试作弊、伪造证件、篡改成绩、代写论文、买卖论文和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论文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对有轻微的失信行为,给予帮助教育。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根据学校的相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代写论文、买卖论文和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论文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在处分未解除之前,不能申请获取学位。

第十六条学生辅修其他专业或者其他课程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学校另行规定。

学生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等学习形式的学习,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任课教师、教研室主任签署意见,学院批准,报教务处审核备案,予以认可。

第十七条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活动,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按照学校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休学、复学与留级

第十八条学籍处理方式主要包括学业警示、休学、复学、留级、退学等形式。

第十九条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因学习、思想、纪律等原因影响到正常学业的情况,应对学生进行学业警示,按照《滇西科技师范学院学生学业警示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学生可分阶段完成学业。但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完成学业。最长学习年限包含休学、保留学籍、留级的时间。

学生在校学习年限(含休学)规定如下:各专业的最长学习年限为学制加两年,既三年制专业为五年、四年制专业为六年、五年制专业为七年。对休学创业的学生,最长学习年限为学制加三年。

第二十一条学生因特殊原因申请休学或学校认为须休学者,可给予休学。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休学次数只能2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经医院诊断,因病需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二)根据考勤,一学期请病假、事假累计超过本学期总学时的三分之一以上者;

(三)特殊困难者;

(四)因不能坚持正常学习,学院认为必须休学者。

学生本人申请休学的,由学生书面申请,班主任签署意见,报学院批准。

学院认为必须休学者,由学生所在学院报学校批准并行文发给学生休学通知。

第二十二条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休学学生必须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

(二)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的待遇,不享受助学金、奖学金。

第二十三条在校生应征入伍的,可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二年。学生入伍按照《滇西科技师范学院应征入伍学生学籍学业管理办法》执行。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第二十四条休学、保留学籍的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前向学校申请复学。学生将本人书面申请、县级(含县级)以上医院诊断恢复健康的证明和所在地街道、社区乡(镇)等单位开具的学生行为表现证明等交所在学院,经所在学院审查,证明确已恢复健康、能坚持正常学习者,经学院审核同意后,到教务处、学务处办理复学手续。

(二)保留学籍学生在期满前向学院申请复学,并附上保留学籍期间所在地街道、社区或乡(镇)人民政府开具的本人行为表现证明,经学院审核同意后,到教务处、学务处办理复学手续。

(三)休学学生复学后均应降级编入原专业。当降级无后续专业时,由学院指定相近专业,并按编入班级标准缴纳学费。

(四)休学、保留学籍的学生在未办理复学手续之前,不得先行上课。

(五)学生在休学、保留学籍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的,学校将取消其复学资格。

第二十五条休学学生应当办理离校手续。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休学、保留学籍期间,不享受在校学生学习待遇。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办理。

学校不对学生保留入学资格、休学、保留学籍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

第二十六条学生提出留级学习的,由学院审核,报教务处备案。留级的学生按留级后的人才培养方案进行毕业审核,但在原年级已取得的各类学分仍然有效。因毕业论文、毕业实习成绩不合格留级的学生,按留级前的人才培养方案进行毕业审核。

第六章转专业

第二十七条转专业

(一)转专业的基本原则

1、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规范的原则;

2、学生修读学业期间只能转专业一次;

3、转专业学生一般转入同一专业大类或相近专业大类(同一学科或相近学科门类)。艺术、体育类专业与文史类、理工类专业不能互转专业。学制不同的统招专业不能互转专业。

(二)转专业需要达到以下其中的一个条件:

1、新生入学时高考成绩在同一科类(文史、理工)前二十名以内(含第二十名);

2、第一学期课程考试成绩在专业排名前10%的学生;

3、学生确有专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者。确有专长指:

(1)以第一作者公开发表过与拟转入专业相关的论文或著作,或拥有与拟转入专业相关的发明、创造;

(2)参加过与拟转入专业相关的国家、省级学科竞赛并获国家级三等奖以上,省级三等奖;

(3)有其他能证实申请者转到拟转入专业能进一步发挥特长的事实材料。

4、经学校认定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者;

5、学生入学后发现患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机构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别的专业学习者。

6、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需要适当调整专业的。

7、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不予考虑转专业:

1、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

2、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

3、处于休学期间的;

4、应予退学的;

5、无正当理由的;

6、学校认为不宜转专业的。

(四)申请转专业时间

申请转专业的学生在第一学年的第二学期内提出书面申请,其它时间不予受理。

(五)转专业按下列程序办理

1、在本学院范围内转专业

学生本人向所在学院提交书面申请,同时提供相关材料,填写《滇西科技师范学院转专业申请表》(一式三份),学院对申请转专业学生进行成绩和材料审核,学院院长签署意见加盖学院公章后,交教务处签署意见后报学校审批。

2、在本校范围内转专业

学生本人向所在学院提交书面申请,同时提供相关材料,填写《滇西科技师范学院转专业申请表》(一式三份),学院对申请转专业学生进行成绩审核并提出处理意见,将材料交拟转入学院。

转入学院收到拟转入学生的材料后,对拟转入学生进行考核,并签署意见。同意转入的要认定可以互认的课程、成绩、学分,并填入审批表,同时将所有材料返还转出学院。转出学院将材料报教务处,教务处签署意见后报学校审批。

(六)学生办理转专业手续时,须将其学籍档案交转入学院。

(七)转专业学生按转入专业学费标准缴纳学费。

第七章退学

第二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应征入伍保留学籍除外);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开学二周后未注册而又无正当理由的;

(六)本人申请退学的。

退学的学生,由学生提出退学申请,学院院长同意,学务处审核,报学校分管领导批准。

第二十九条根据学校相关规章制度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由学院提出处理意见,学务处审核并进行合法性审查,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校长授权以书面的校长授权书为准。

不是学生主动提出的学籍异动决定由学生所在学院送交学生本人,由学生本人签收,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学生本人拒绝签收学籍异动决定的,由学院负责送达的工作人员邀请二名以上的教师到场作为见证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把学籍异动决定留置学生本人宿舍或其它经常居住地,即视为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以上送达方式仍无法送达的,在学校公告栏或者学校网站公布学籍异动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经过15日,即视为送达。

学籍异动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条 学生退学的善后事宜,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退学或因其他各种原因处理离校的学生,必须在学院同意退学或公告之日起两周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二)对退学学生,学校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

(三)被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第三十一条学生的学籍异动表(含学生信息更改)一式五份,均由学院在学生的学籍异动审批完成后一周内交教务处、学务处、保障管理处备案,教务处根据学籍异动表在相应的学籍管理网站做学籍异动处理。学院保存一份,学生保存一份,学生本人在毕业生时把学籍异动表与毕业生登记表一起装入学生个人档案。

第八章结业、毕业

第三十二条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成绩合格,修满学分,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交清规定的各种费用,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学位证书。

学生提前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获得毕业所要求的学分,学费等费用交清,应在正常学制毕业的一年半以前向学院申请提前毕业,学院审核,报教务处备案,已备案的学生必须与同一专业上一年级毕业班学生同时进行毕业审核,符合毕业条件的,准予毕业,本科学生符合学位授予的,授予学士学位。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结业学生在结业后二年内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生本人申请,学院院长同意,教务处审核,颁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颁发学位证书。获得证书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结业后二年内达不到毕业要求的或二年内不来申领的,视为自动放弃,按永久结业处理。

第九章学业证书管理

第三十三条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在学生入学二年内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户口薄原件和复印件)。学校进行审查,需要学生生源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协助核查的,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四条学校按教育部《高等学校学生学籍学历注册办法》(教学【2014】11号)和云南省教育厅的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学生需在“学信网”查询、核实本人身份信息及学籍学历注册信息。学生的学籍电子注册号就是“学信网”或者教务管理系统中的考生号。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三十五条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六条毕业生离校后,学籍档案寄往毕业生原户口所在州(市)的毕业生就业工作主管部门。

第三十七条本规定适用于滇西科技师范学院的学生(含留学生),其它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三十八条本规定2017年9月1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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